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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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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0:1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符合本制度相应规定,经审批登记后成立。社团须向所在学院社管会(社团部)提出申请,经社团部推荐,院团总支审核后成立,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学术科技、实践服务、体育文化、艺术推广四大类别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二条  凡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七个基本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具体的活动项目和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五)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六)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社团筹备申请书;(二)社团登记申请书;(三)社团近期活动计划;(四)社团章程草案;(五)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团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以及活动方式;(三)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七)社团管理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条  对指导老师、指导单位的要求:(一)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二)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三)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挂靠学院同意。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社团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新社团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院团委批准同意,新社团成立;未通过初审的,则向发起人说明原因。凡申请成立新的院级学生社团,必须由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审查后,报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成立(社团联合会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2016-2017学年社团申报工作将于2016年10月15号截止,逾期将视为放弃本次申报机会。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筹备申请书2.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申请书
编辑|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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